宗旨及會章
本會宗旨
1. 加強本校家長與教師的聯繫,促進彼此的合作,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相輔相成;
2. 致力改善學校設施,增進學生福利;
3. 協助學校主辦學生之課外活動,促進親子關係。
本會會徽
聖公會基德小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2014 年10 月10 日會員大會通過】
1. 總則
1.1 本會定名為「聖公會基德小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SKH KEI TAK PRIMARY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1.2 會址:九龍黃大仙大成街聖公會基德小學
1.3 本會宗旨:
1.4.1 加強本校家長與教師的聯繫,促進彼此間的合作,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相輔相成。
1.4.2 致力改善學校設施,增進學生福利;
1.4.3 協助學校主辦學生之課外活動,促進親子關係。
1.4 認可家長教師會:本會為本校法團校董會根據教育條例第40AO 條所承認之認可家長教師會。
2. 會員
2.1 會員資格
2.1.1 教師會員:現任聖公會基德小學之校長、副校長、主任及教師均為本會教師會員;
2.1.2 家長會員:以家庭為單位,凡在校學生家長,繳交規定會費可成為家長會員;
2.1.3 贊助會員:畢業學生之家長或已離職之教師已繳交規定會費可申請為本會贊助會員
2.2 會員權利
2.2.1 教師會員及家長會員可參加本會主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動議權、和議權、表決權、選舉
權及被選(於執行委員會內委員選舉)權。
2.2.2 贊助會員均可參加本會主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動議權、和議權、表決權、但沒有選舉及
被選權。
2.3 會員義務
2.3.1 所有會員均受本會會章、週年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所約束;
2.3.2 教師會員及家長會員應協助推行本會會務。
2.4 會費
2.4.1 家長會員及贊助會員以每一家庭一會籍計算。會費數額如有修訂須由執行委員會建議提交
會員大會經通過後才生效;
2.4.2 所有會費有效期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會員中途退出者,所交之會
費,概不退還;
2.4.3 教師會員毋須繳納會費。
3. 組織
3.1 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乃會員大會
3.2 週年會員大會之功能
3.2.1 審查及通過執行委員會提交之年報;
3.2.2 審查及通過執行委員會提交之財政賬目;
3.2.3 處理有關執行委員會之選舉事宜;
3.2.4 修訂會章
3.2.5 處理執行委員會提交辦理之事項。
3.3 特別會員大會之功能
3.3.1 修訂會章
3.3.2 處理執行委員會認為急需辦理之事項。
3.4 執行委員會之功能
3.4.1 執行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議決之事項;
3.4.2 負責推行本會日常會務,處理本會財政賬目;
3.4.3 擬定會員大會提交議程;
3.4.4 向週年會員大會提交年報;
3.4.5 向週年會員大會提交財政賬目
3.4.6 策劃及推動本會各項活動。
4. 架構
4.1 會員大會由全體教師會員及家長會員組成。
4.2 執行委員會成員由屬教師會員之教師委員7 人及屬家長會員之家長委員8 人組成。
4.3 教師委員由本校校長委任。
4.4 家長委員經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4.5 本校校長出任執行委員會之顧問,有權出席任何會議。
4.6 執行委員會可按實際需要在會員大會建議增加執行委員人數。
4.7 執行委員會包括
主 席一人:由家長委員出任,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領導執行委員會
推動本會會務及執行會員大會議決事項。
副主席二人:由家長委員一人及本校副校長一人擔任,協助主席推行會務;主席缺席時,則家
長委員代行主席職務。
秘 書二人:由家長委員一人及教師委員一人擔任,負責處理及保管本會一切對內及對外之文
件往來與會議記錄。
司 庫二人:由家長委員一人及教師委員一人擔任,負責處理本會一切收支及稽核本會賬目。
定期向執行委員會提交財政收支報告。
康 樂二人:由家長委員一人及教師委員一人擔任,負責組織及推動本會康樂活動。
聯 絡二人:由家長委員一人及教師委員一人擔任,負責本會對內及對外聯絡事宜。
委 員四人:由家長委員二人及教師委員二人擔任,協助推動本會會務。
4.8 除本校校長為當然顧問外,執行委員會各職務應於第一次執行委員會會議時,在本校校長主持下
由委員互選產生。
4.9 年中如有委員職位空缺時,執行委員會可委任委員以作填補。
5. 會議
5.1 會員大會
5.1.1 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執行委員會建議召開,有關之開會日期及議程須於會前2 星期以書面
通知各會員。
5.1.2 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若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代主持,若副主席亦同時缺席時,則由出席之
會員推選一位執行委員會委員主持會議。
5.1.3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最少為50 名會員,如因法定人數不足而流會者,主席須於三星期內再
次召開會員大會。會議再次召開時,出席之會員人數即為法定人數。
5.1.4 討論議案須符合本會之宗旨;一切議案須得過半數出席會員之贊成才可通過。表決時若贊成
及反對票相同,會議之主席有最終表決權。
5.1.5 如有不少於五十名會員聯署書面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時,執行委員會須於接獲申請後六星
期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5.2 執行委員會會議
5.2.1 最少每半年開會一次,由執行委員會主席召開,有關之開會日期及議程,須於開會前一星期
以書面通知各執行委員。
5.2.2 開會時若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家長委員)主持,若副主席亦同時缺席時,則由出席之執行委
員中推選一人主持會議。
5.2.3 執行委員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7名委員,家長委員與教師委員須最少各有3人出席,如因未足法定
人數而流會者,主席須於14日內再次召開會議。會議再次召開時,出席之執行委員人數即為法定人數。
5.2.4 一切議案須符合本會之宗旨,並須得過半數出席委員之贊成才可通過。表決時若贊成及反對票相同,則會議之主席可有決定性的投票權。
5.2.5 如有執行委員五人聯署書面申請召開會議時,主席須於接獲申請後10日內召開執行委員會會議。
5.2.6 執行委員均為義務性質,無任何薪酬。
6. 財政
6.1 本會所收之經費用途如下
6.1.1 應付本會一般經常性費用的開支。
6.1.2 為達成本會宗旨的一切開支。
6.2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
6.3 本會財務由兩位司庫負責,並於每次執行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收支狀況。
6.4 本會一切收入,必須存入本會所指定的銀行戶口,支票須由一位司庫聯同主席或副主席一人共同簽署方能生效,其中一位須為教師委員。
6.5 本會所有支票、賬簿及單據均須由校方保管。
6.6 會員參加本會主辦之活動時,應按實際需要交費,如有盈餘則撥存本會戶口作經常費。年終之盈餘則撥作下年度本會之經常費。
6.7 本會財務支出不應超過每年經費收入。若有特殊情況,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方為合法。
6.8 應屆執行委員會當確保任期屆滿時,財政不應出現赤字結欠。
6.9 會員大會應選出一位義務會計,為本會每年至少核數一次,有關報告送交本校法團校董會。
6.10如遇債務或法律責任,執行委員會須負責於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解釋,惟全體會員應承擔有關之責任。
6.11會員可按實際能力及本會需要,每年以捐款形式贊助本會活動,或用以改善學生福利或改善學校設施,惟一切捐款純屬自願。
7. 罰則
7.1 凡會員觸犯下列其中一項者,執行委員會得向其發出警告或開除會藉:
7.1.1 冒用本會名義作不法行為,致有損本會聲譽者;或
7.1.2 利用本會職權以牟取私利或達到政治目的者;或
7.1.3 違反本會會章或議決案者。
8. 本校家長校董選舉
8.1 本會作為本校之認可家長教師會,須負責依照教育條例、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以及?聖公會基德小學家長校董選舉規則?舉行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
8.2 上述家長校董選舉規則之任何修改,須經本校辦學團體之書面同意,方能生效。
9. 修章或解散
9.1 本會會章如有未完善之處,執行委員會將提交會員大會討論修訂,惟任何修訂須得出席之三分二會員贊成通過,再經本校法團校董會之書面同意接納,方能生效。
9.2 本會須經會員大會出席會議之四分三以上會員贊成通過,方能解散。
9.3 如本會議決解散,本會所有資產將捐贈聖公會基德小學作為改善學生福利之用途。
10. 附則
使用「香港聖公會」的名稱或徽章:本會、其代理人或其會員若使用「香港聖公會」的名稱或徽章,或其任何的簡稱或延伸的名稱,須受限制於香港聖公會大主教不時給予本會的書面許可或同意的條款及條件。